(201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925-X。法定代表人牟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天星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127-8。法定代表人陈地龙,校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06145-1。法定代表人谭明益,董事长。上诉人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13号附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9日,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甲方)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为解决甲方教师住房问题,双方在甲方已征地范围内(包括已征土地线至王牌路中心线114m2)、王牌路加油站对面联建“王牌公寓”;建筑占地面积为区建委批准的规划红线内的面积529.26m2(其中甲方占490.26m2,糖酒公司占39m2),项目占地以国土局对土地出让评估后的面积为准。合作方式为联合开发建房,即甲方出土地,含土地出让金及费用;乙方以修建本幢房屋的所有费用(包括地堪、设计、三通一平、房屋修建等所有费用)和建设方面的税费为投资。建筑面积5292.6m2,最终面积以该房验收的面积为准。分房办法:纳入甲、乙双方分配的总面积为4802.6m2(即5292.6m2-乙方与糖酒公司共有面积390m2-公厕100m2),甲、乙双方对门面房面积、居住房面积、公摊面积三项均按3.85:6.15的比例分配。分房范围及办法,以轴线所示立体面积分配,多或差的面积按市价以现金找补;甲方分配五三所端,即一单元;乙方分配老城方向,即二、三单元;甲方分配门面从锁厂宿舍端第二个门面开始,直至分足面积,余下乙方分配。房产证按各方分房面积各自办理,办证相关税费各自承担。设计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审签。由乙方负责施工,不得转包,由此产生的安全、质量及周边关系协调由乙方负责。本协议签字后,由乙方完成规划建筑红线,选定地点、计委批文手续和场坪,待甲方在10月底完成土地出让及手续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办完施工等各种文件。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处以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同时原联建协议(1999年9月29日签订的协议)失效,双方分割完各自房屋产权并办好产权证后本协议失效。”双方单位在协议上加盖印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1999年9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华源公司、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共同向重庆市万州区龙宝计划委员会递交《关于联合修建乌龙池二组王牌公寓工程的立项报告》,要求在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划拨土地范围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华源公司联合修建王牌公寓。2000年3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新建王牌公寓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华源公司在王牌路乌龙池二组修建王牌公寓项目。2000年3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委员会批准万县中医药学校、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关于修建王牌公寓工程的选址意见,同意在王牌路乌龙池二组修建王牌公寓商住楼。2000年4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王牌公寓商住楼增加建设单位的批复》,同意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县中医药学校共同实施王牌公寓项目。2000年2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县中医药学校共同对王牌公寓项目用地申请审批。2000年4月17日,万县中医药学校、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取得王牌公寓商住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在乌龙池二组用地564平方米。2000年8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成立,原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的资质证书名称作相应变更。2000年9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委员会批准王牌公寓商住楼的设计方案。2000年10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万县中医药学校取得重庆市计划委员会的投资项目许可证,同意在乌龙池二组联建5345平方米,项目投资342万元。2001年11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房土地出让方案,同意将万忠路西山加油站对面1062.6m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区糖酒公司、万县中医药学校和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用地,出让期限50年,出让综合价金总额216.75万元,征收出让金32.931万元,其中区糖酒公司应缴土地出让金0.602万元,万县中医药学校应缴土地出让金3.099万元,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应缴土地出让金29.23万元。万县中医药学校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支付土地出让金15万元,2003年5月19日支付土地出让金17.329万元。联建协议签定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承包给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华源分公司建设,华源分公司又转包给重庆市凉风建设公司第六公司建设(项目承包人陈继荣)。工程完工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出售了一部分房屋,因欠陈继荣工程款和质保金,陈继荣采用以房抵债方式占用部分住房。2011年4月17日,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将《联合建设协议书》中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价172万元,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4月7日付清转让款。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应建设手续,未进行综合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4年3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5月8日,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重庆泽金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6月26日,重庆泽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本案原告龙牧公司。2007年1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重庆市万州卫生学校和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的建制,合并组建成立本案被告三峡医专。一审法院裁定认为,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决定联合修建乌龙池二组王牌公寓工程项目,在该项目立项后,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应建设手续即发包建筑,建筑工程完工后未进行综合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该建筑工程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手续。原告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联合建设协议书》无效,并请求被告交回非法出卖的8套房屋和二楼大约100m2房屋,属于变相为不合法工程确认权利及要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联建协议”无效,并非要求分配违法建筑的利益,而是为解决长期遗留问题,维护购房群众利益。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及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即上诉人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后,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应建设手续,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综合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在案涉工程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联合建房协议书》无效,并交回出卖的8套房屋和二楼大约100m2房屋,属于变相为不合法工程确认权利及要求分配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原裁定因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黄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