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80号罪犯周波,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1)雨法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波犯诈骗罪、抢劫罪、绑架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25.74元。周波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涉嫌漏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韶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抢劫罪、绑架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27��起至2031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波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81.7分。有2次违反监规行为被扣2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波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违规扣分记录,犯数罪,且未履行罚金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波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