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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杨世彪、代永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彪,代永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彪,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彝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打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美君,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代永进,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以民,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抢劫一案,由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汕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彪及其辩护人林美君、被告人代永进及其辩护人王以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代永进向被告人杨世彪提议一同外出抢劫,杨世彪表示同意。后两人携带西瓜刀及匕首各一把,由代永进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搭载杨世彪,窜到汕头市澄海区韩江支流西溪上窖堤段处,见被害人卢某1及卢某2坐在地上聊天。被告人代永进持西瓜刀架在卢某1胸前,威胁交出财物,杨世彪则持匕首控制卢某2。被害人卢某1没有交出财物,被告人杨世彪上前用匕首向卢某1颈部捅刺,致卢某1颈部出血并晕厥倒地,二被告人见状逃离现场。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卢某1后被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1颈部创口、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及椎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一级,医疗终结后复检为伤残九级。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西瓜刀一把,作案摩托车一辆;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证人余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1、卢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汕头市澄海区实丰玩具厂的大门监控录像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西瓜刀、匕首抢劫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世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世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永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永进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代永进向被告人杨世彪提议一同外出抢劫,杨世彪表示同意。后两人携带西瓜刀及匕首各一把,由代永进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搭载杨世彪,窜到汕头市澄海区韩江支流西溪上窖堤段处,见被害人卢某1及卢某2坐在地上聊天。被告人代永进持西瓜刀架在卢某1胸前,威胁交出财物,杨世彪则持匕首控制卢某2。被害人卢某1没有交出财物,被告人杨世彪上前用匕首向卢某1颈部捅刺,致卢某1颈部出血并晕厥倒地,二被告人见状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卢某1被送医院救治。同年2月27日,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1颈部创口、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及椎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一级,医疗终结后复检为伤残九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被告人代永进的西瓜刀一把、代永进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一辆(扣押在案)。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西瓜刀的搜查、扣押、检查情况。(二)书证1、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情况说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的户籍情况,且经查均无前科。2、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24日晚11时8分,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接报市公安局警情,群众卢某2报称:晚上8点多,其与朋友卢某1在澄海区上窖堤顶散步,至9点左右有两个驾驶白色鬼火摩托车的男子(约15岁左右,外地口音)持西瓜刀抢劫,其中一个男子将卢某1的左侧脖子割伤并大量流血,两个男子见情况不妙便驾驶摩托车逃跑。接报警情后该所派员赶往现场受理本案,于同月2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经对案发地点周围及上下大堤路口的侦查走访,最终确定作案的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并于同月27日中午1点在澄海区实丰玩具厂员工宿舍抓获杨世彪,于同日下午6点在莲下镇下村工业区新奇特玩具厂抓获代永进,上述两人对抢劫卢某1的事实予以供认。3、扣押清单等。证实:用于作案的白色摩托车一辆及西瓜刀一把被依法扣押。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2015年2月24日晚11点8分,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接卢某2报称,其与朋友卢某1在澄海区上窖堤上散步,至晚上9点左右有两名驾驶白色鬼火摩托车的男子从下窖方向开来,手持西瓜刀,其中一人将卢某1的脖子割伤至大量流血并逃离现场。2月25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本案决定立案。5、补充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确定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系被告人代永进的老乡、工友)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晚上7点多8点的时候,代永进给我打电话,问我杨世彪还在不在厂里上班,有没有被公安抓走。他还告诉我,他跟杨世彪在大堤上把人打伤了,怕公安机关要抓他们,所以他请假跑去深圳。我就跑去杨世彪宿舍看了一下,发现杨世彪还在宿舍里,就给代永进打电话说杨世彪还在厂里上班,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代永进就说既然这样他明天就回澄海。2月26日那天下午我刚好拉货到代永进他们那边,发现他没有在上班,后来听到他的同事说才知道他请了十几天假回家,说他家里有急事,然后那天晚上他就给我打电话了,具体他什么时候离开厂里我就不清楚了。2、证人黄某(系被告人代永进购买、转卖涉案摩托车的车行老板)的证言:我在冠山兴华路卢厝路段经营“阿某”车行销售摩托车,并于隔壁开修车场。2月25日下午1点多,有一个外地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到我修车店,称车辆离合器有故障,要我帮忙维修,停了一会说车辆要跟我以旧换新,问车辆能值多少钱,我估价1500元,后来他说他身上没有钱,干脆把车子卖给我,我说单卖就只能收1200元,最后以1200元的价格向他买下这辆摩托车,他收完钱后就离开。那个外地男子约20岁,短发,一米六五左右。摩托车是他两三个月前在我店里买的二手车。车子卖给我之后他就走路离开了。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辨认了被告人代永进。(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卢某2的陈述:2015年2月24日晚上8时许,我朋友卢某1发QQ叫我出去玩,于是我们两人就约在上窖堤上渡口处见面,我8点40分左右到达该处,大概过了5、6分钟,我的朋友卢某1就到了,于是我们两人就在附近散步,晚上9点左右,我们两个走累了就坐上堤上,有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从下窖方向来到我们身边,车上有两个人下车,开车的是一个年轻男子穿着红色外套,较胖,身高大约一米六五,外地口音,手持长约50公分的西瓜刀;坐在车后的年轻男子身着黄色外套,体型中等,头发染成黄色,身高大概也是一米六五,外地口音,手持十公分长的尖刀。红色外套的男子将西瓜刀冲着我们喊了一声“打劫,把钱跟手机都拿出来”,然后黄色外套的男子就用拿着尖刀的右手锁住我的脖子,左手按着我的左肩膀把我拉开在一边,红色外套的男子就用西瓜刀架在卢某1的胸口靠近脖子的位置,当时他们都有说话,但我听不清说什么。后来不知怎么的,挟持我的黄色外套男子突然冲上去用刀捅了卢某1几下,我就看到卢某1脖子喷了很多血出来,我站在旁边被喷了一身血。这时那个红色外套的男子就拉着黄色外套的男子说快跑,于是两人迅速上车,往国道324方向开去。我就过去查看卢某1的伤势,见他流血过多就打电话叫我朋友过来,过了1、2分钟,我就打电话给120,我朋友到场后通知卢某1的父母到场。卢某1的父亲及亲戚到现场后就拨打110报警。我们没有财物损失。我朋友卢某1的脖子被黑色衣服的男子用一把西瓜刀割伤的,大量流血。被害人卢某2的辨认笔录:辨认了被告人杨世彪。2、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2015年2月24日晚8点多,我和朋友卢某2相约到澄华街道上窖大堤上见面,当时我们两人在大堤的渡口旁站着聊天,大概聊了十几分钟,突然从后面窜出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摩托车开到我们前面几米的地方就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男子,其中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身材较胖,当时他手里拿着一把西瓜刀就往我这边走过来,我就用潮汕话问他们要干嘛,红衣男子就走了过来把西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用普通话让我把身上的钱和手机都拿给他,另外一名身穿黄色外套的男子就站在卢某2身边,用手抓着她的肩膀,我看到这样的情况就很紧张,就问他们到底要做什么。那个红色衣服的男子就用手抓住我的胸口,使劲摇,还打了我几下,我就跟他说我没钱,不要打我,这时候那个黄色外套的男子突然就冲了过来,跳起来用一把刀子往我右边脖子就插了下去,红衣男子看到后就用手推开黄衣男子,然后又抓住我的手臂使劲摇,我就用手摸了下刚刚被黄衣男子用刀刺到的部位,发现全是血,我就跟那两个男子说,大哥,流血了,之后我就开始感到头晕,整个人都倒下去,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已经是在医院里了。当天抢劫我的两个男子,一个穿着红色外套,体型较胖,身高不到一米七,另外一个男子身材中等,头发比较长,身穿黄色外套。我没有被抢走财物。被害人卢某1的辨认笔录:辨认了本案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世彪的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15年2月24日晚上8点多9点的时候,我自己在实丰厂的宿舍喝酒,我老乡“胖子”(指同案被告人代永进)进来之后问我,要不要一起去外面抢钱?他之前也有跟我说过要不要跟他去外面抢东西,但我没答应,那天晚上我刚好喝了点酒,再加上我身上当时也没什么钱,所以就答应他了。我们两个人骑着一辆白色的鬼火摩托车,是胖子开车,从实丰厂的正门出来,出厂以后,胖子就开车往江某走,他之前跟我说一起去江某玩。当时我喝了一点酒,有点醉醺醺的,我就记得出厂之后大概走了十几分钟,就开始走上土路上堤。上堤之后,我们没走多远,就看见堤上当时坐着两个人,一男一女,胖子把车停下来之后,就递给我一把西瓜刀,向那个人冲过去,并大声喊叫,打劫!把你们的钱和手机都拿出来。那个男的当时好像还跟胖子说了什么话,说得很大声,我就下车去帮胖子打了那个人,我们在殴打的过程中,我还用胖子给我的匕首捅了那个人一下,具体捅了哪里我就记不住了。当时周围都很黑,我也喝了酒,没怎么注意,没看对方有没有受伤,我就知道自己的右手小指头受伤流血。我捅完之后,我就跟胖子骑车离开了现场,还是胖子开车,他沿着江某往西逃跑,中途记得还有经过一座高速桥。大概过了那个高速桥之后一两分钟我们就下堤了,下堤之后我们走的那条路是条小路,两边的房子也是矮矮的房子,就沿着下堤的那条路一直走,胖子当时开得很快,好像走了一会儿之后,胖子就右拐,接着胖子就老是拐来拐去,具体走哪条路我真的不清楚。不过我知道他后来拐上了莱美路,一直走,并上了金鸿公路。经过新的奥迪动漫厂,胖子停了下来问我要不要进去,我说我要去实丰厂,他就在奥迪厂对面那个路口往左拐,在奥迪车对面刚好有一个超市,他在超市里面帮我买了一个创可贴,帮我包扎我流血的右手尾指。包扎之后,胖子就载着我从超市旁边那条小路进去,然后不知道他怎么拐,经过大概半个小时我们就回到实丰厂。我们回到宿舍之后,我就头晕晕睡下了,他好像也跟我进了宿舍。第二天即2015年2月25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我起来去我的车间请假,起来的时候我还碰到胖子,他说他准备请三个月离厂,还跟我说昨晚可能出事了,问我要不要一起走,他要去深圳。我跟他说我不去了,我就在实丰厂里面做。我去车间请假回来宿舍还看见他,他正在收拾行李准备走。他好像是2月25日下午3、4点的时候离开宿舍的,他要走的时候叫我小心点,还说如果被抓住,别把他说出来。之后,也就是2月26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还在实丰厂的对面看到过胖子,并跟他一起回过实丰厂的宿舍聊天,期间胖子接到电话,应该是订车票的打电话给他,说什么26日晚上7点开往深圳方向的。那天晚上我们出发时一共带了两把刀,一把西瓜刀,一把匕首,那把西瓜刀是我的,那把匕首是胖子的。我们上堤上物色抢劫目标,一上堤不久就遇到一对男女在那里谈恋爱,当时胖子对我说,那里有一对男女,要不要做?我就说好啊。于是,胖子就把车停好,我接过胖子给我的那把匕首我就先过去控制住那个女的,对那个女的说,你过来这边。胖子就拿着西瓜刀去控制那个男的,并对他说,把身上的钱和手机都拿出来,当时我听到那个男的说话声音很大,我一听很生气,我就拿着匕首冲过去,一接近他,我就拿着匕首朝着那个男的右肩膀接近脖子的地方猛捅,具体捅了几下我就忘了。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弄伤了自己的右手。胖子看见我用刀捅人就把我拉开,被捅的那个男的说了一句“大哥,出血了”。我们两个人看到那名男青年流了很多血,我的黄色外套还被他的血喷到。胖子跟我说,走了,然后我们两人就跳上车开车逃跑了。作案时代永进穿一件红色带帽外套,胸前有白色的德尔惠标志,带点白色牛仔裤和一双蓝白运动鞋,我穿一件黄色的带帽上衣,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外套被我脱下扔在路边,具体在哪里扔的我现在记不起来了。那两把刀我不知道胖子怎么处理。西瓜刀是我之前一个老乡离厂时留给我的,叫我有需要可以去他床上拿,我在24日晚上答应胖子要去抢劫之后,就一个人过去我老乡的宿舍把西瓜刀带上。匕首是胖子的。作案后,我们在开车逃跑的时候,代永进把西瓜刀扔掉,他也叫我将匕首扔掉,我因喝了酒,坐在车上随手将匕首扔掉,扔在哪里我也记不清楚了。抢劫时骑的摩托车是代永进的,是一辆白色二轮鬼火摩托车,代永进如何处理摩托车我不清楚。被告人杨世彪的辨认笔录:辨认了被害人卢某1及作案现场、作案所用的摩托车、西瓜刀、视频截图。2、被告人代永进的供述与辩解:我今年(2015年)春节前回了老家,回老家之前,杨世彪来到实丰厂打工,跟我住一个宿舍,那时我和他身上都没有钱,我就有跟他说一起出来抢劫,他说可以。杨世彪还问我到哪里去抢,我就说到江某看有没有人可以抢。正月初四我从家里回到厂里,第二天(2015年2月23日)因为我身上没有钱,我跟杨世彪提出一起出去抢劫,他说可以,到了初六晚上8点多,我从朋友家回到实丰厂宿舍,看到杨世彪喝酒后在宿舍那里砸门,我就问他去不去,意思就是要不要去抢劫,他说去。我问他喝醉了没有,醉了就不要去了,他说没醉。接着杨世彪就去别的宿舍那里跟他朋友拿了一把西瓜刀,然后我就开了一辆白色无牌鬼火摩托车载着杨世彪出厂。出厂后我们一直往骅威厂前面那条路一直开上了河堤,我开上河堤后转右开了一两百米,就看到一男一女坐在河堤江某说话,杨世彪问我要不要抢那两个人,我就再往前开了一点后掉头回来停到那一男一女旁边。我在掉头的时候,把杨世彪手上的西瓜刀拿过来,因为我怕他喝多了,会拿刀砍人,然后我从摩托车前面的一个兜那里拿了一把匕首给他,还跟他说好我负责去劫持那个男的和拿钱,杨世彪负责去看住那个女的。我们停车以后,就一人拿着一把刀下去,我左手拿着西瓜刀放在那个男的胸前,右手抓住那个男的衣领叫他把钱拿出来,那个男的说了一句本地话,我不知道他说什么。杨世彪就在我身后吓唬那个女的。但那个男的没有拿钱出来。我就抓着他的衣领推拉了几下,这时杨世彪就走过来,拿着那把匕首跑过来,跳起来往那个男的右边的肩上靠近脖子的位置那里插了三下。我就把杨世彪推开,这时杨世彪的右手尾指不知道被哪个刀割到受伤了,接着那个男的跟我们说“大哥,出血了”,我还不信。那个男的就把捂在肩上的手拿开,他身上的血马上就喷到我的脸和手上,然后我就拉着杨世彪上了摩托车逃跑。我开着摩托车沿着河堤开了一小会儿,我就把西瓜刀扔在江某的草丛里,接着我问杨世彪他的刀子扔了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叫他赶快扔掉。杨世彪就把他的匕首也扔掉,我不知道他把刀扔在哪里。我开了一段路后就下河堤。下了河堤前,杨世彪跟我说他衣服上都是血,我就叫他赶快脱了扔掉。他就把他的外套脱下来扔在江某一个工地的门口那里。我们下了河堤后,杨世彪跟我说到新奥飞厂那里躲,我就开到文冠路转上国道,接着又走莱美路转上金鸿公路的奥飞厂那里。我跟杨世彪说你进去吧,我不去,杨世彪问我去哪里,我就说我回厂。杨世彪说他也不去了。这时我看到我的上衣有血,就把上衣脱下来,扔到新奥飞厂门口不远的树下沟里,然后我们又开着摩托车从莲下回实丰厂,在回厂的过程中,我在卜蜂莲花外面的超市那里买了创可贴给杨世彪包扎伤口。然后我们开车到莲阳桥边,用河水把我们脸上和手上的血洗掉后才回到厂里睡觉。到第二天早上,我自己一个人到厂里请假,说家里出事要请十天假。我请完假问杨世彪要不要跟我一起出去躲几天,他说他不去,我就说如果他被抓了,不要把我说出来。接着我就骑着那辆鬼火摩托车到我买车的阿某车行那里卖掉。我在冠山的平安住宿那里睡了一个晚上后,昨天早上我一个人坐车去深圳,到了深圳以后,晚上我打电话回实丰厂给我的朋友余某,问他杨世彪被抓了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决定回来。到今天(2月27日)早上10点多我就坐车回汕头,然后坐摩托车到莲下的新奇特玩具厂那里找工作。刚好进厂没多久就被抓了。当天被抢的一男一女,男的比我高,比较瘦,穿黑色上衣,其他的我没有注意看。那个女的是长头发,穿着红色的上衣,其他的我不清楚。那个男的右边肩膀的脖子旁边那里被杨世彪的匕首插到,我不知道他伤得有多重,我只知道我和杨世彪身上都被那个男的喷到血,但不知道他伤得有多重。我那把匕首是去年我回家过春节的时候在老家那边买的,买了20块钱,现在那把匕首被杨世彪扔掉了。那把西瓜刀是初六那天晚上杨世彪从朋友那里拿的,我不知道是他的哪个朋友,西瓜刀被我扔在离现场不远的草丛里。那辆鬼火摩托车是我去年十月份在澄海冠山阿某车行那里花了2200块钱买的,前天(即2015年2月25日)我把那辆摩托车卖回给阿某车行1200块钱。(出去抢劫之前)我们有商量,还说好抢劫的时候我负责拿钱,杨世彪负责吓唬人。我那天穿着一件红色带帽子的上衣,前面没有拉链,胸前有白色的德尔惠的标志和拼音,带点白色的牛仔裤和一双蓝白色的旅游鞋。杨世彪穿着一件黄色的带帽子的上衣,一条蓝色牛仔裤和一双白色的旅游鞋。我的上衣、裤子和鞋子都有染到血,上衣被我扔掉了,裤子和鞋子被我回来后在洗衣机里洗过了。被告人代永进的辨认笔录:辨认了同案被告人杨世彪及作案现场、作案所用的摩托车、西瓜刀、视频截图。(五)鉴定意见1、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澄)公(司)鉴(法活)字[2015]37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某1右侧颈部见一斜行伤口,边缘整齐,长约2.5cm大小……术中探查见右侧颈部环状软骨平面锐性伤口,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出血,裂口约0.5cm大小,右侧颈总动脉破裂出血,裂口约1cm左右。结论为颈部创口、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及椎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一级;其伤残情况待医疗终结后择期复检。2、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澄)公(司)鉴(法活)字[2015]376-A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某1喉损伤致发声及语言不畅,属九级伤残。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5]03018号DNA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1号、3号血迹,西瓜刀上可疑血迹2处、被告人杨世彪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上血迹1处,均与被害人卢某1的基因分型一致。(六)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相片等1、现场照片。证实: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上窖居委庵前码头堤段的作案现场情况,主要是现场血迹情况。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了现场勘查情况。其中:现场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上窖居委庵前码头堤段,在庵前码头西南侧堤沿的石阶至堤面处见片状及点滴状血迹,范围为4x3.8m。此范围内靠石篱处堤面见范围为2.3x2m的片状血迹(标为1号血迹并提取),1号血迹西北侧45cm处见范围为1.2x1m的点滴状血迹(标为2号血迹并提取),1号血迹西南侧的石篱以及石阶上见范围为1.7x1.1m的点滴状血迹(标为3号血迹并提取)。(七)视频资料其中:(1)实丰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两名被告人作案前从实丰厂骑摩托车出厂的情况;(2)辨认视频,证实两名被告人依法对作案现场、丢弃西瓜刀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3)讯问视频,证实两名被告人依法接受讯问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西瓜刀、匕首抢劫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世彪、代永进所犯的罪名成立。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世彪携带凶器实施伤人抢劫行为;被告人代永进提议抢劫并携带凶器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上列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世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世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代永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永进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代永进提议抢劫并携带凶器积极实施抢劫行为,主观恶性大,该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代永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永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世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代永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陈英桂审判员  张敬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勋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