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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35号原告李某甲,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因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吵架生气,没有责任心,对孩子不管不问,导致我们感情不和,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7万元;3、分割共同财产存款8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农历腊月十六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原告离婚,2015年7月25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因证据不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人证言、(2015)平民初字13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已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应维持现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8万元,因被告下落不明财产无法查明,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丽审 判 员  朱文靖人民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