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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15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58号被执行人:罗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文化,安徽某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刑初字第0055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在你单位有扣押财产38万元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扣押财产3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