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奥郎格环保有限公司与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奥朗格环保有限公司,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龙泽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6号原告深圳奥朗格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吴碧霞。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志。被告广东龙泽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奥朗格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龙泽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奥朗格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奥朗格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为4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