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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建芬申请执行王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芬,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芬,女性,1969年11月14日出生,4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11148605,住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九龙村8组被执行人:王涛,男性,1986年6月15日出生,2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06153236,住内江市东兴区郭镇上桥村7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61926.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