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陈宏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5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宏,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06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陈宏退赔郭纯岗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退赔王传保、周小红、李永春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宏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代理审判员 赵 全 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欢(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