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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起诉被告名字不符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原告王某某600元。审 判 长  聂 晶人民陪审员  高淑新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