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起诉被告名字不符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原告王某某600元。审 判 长 聂 晶人民陪审员 高淑新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