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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嘉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41号申请人上海嘉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超,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嘉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659730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汉之羽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收款人为郑州豫尚仁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嘉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玉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