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某甲、廖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陈某甲,廖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89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该镇镇长。被告陈某甲,男。被告廖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某甲、廖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1、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