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魏建仓与孙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仓,孙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魏建仓,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被告:孙海涛,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仓诉被告孙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仓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仓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魏建仓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