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区双湾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将拖欠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工资9200元交予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龙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