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185号原告吴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白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