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46号原告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312。委托代理人黄永青,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尚良。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4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