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天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天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02号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洪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颖,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陈天舒,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