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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林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99号原告刘林,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鹅岭地产大厦28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5276-2。法定代表人石成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校,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