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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世界、杨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世界,杨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36号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忠孝街61号2幢4层。法定代表人:陈开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世界,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四面山镇。被告杨小英,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四面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世界、杨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