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杜某,���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2月15日上午10:30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