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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杜某,���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2月15日上午10:30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