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宏达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宏达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宏达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组织机构代码67261806-5。法定代表人吉少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燎原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00233。法定代表人吴孝菊。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宏达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493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