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522执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美丽与张广福、高瑞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丽,张广福,高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0522执838-1号申请人:张美丽,女。1968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广福,男,1973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瑞兰,女,1973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美丽与执行人张广福、高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广福、高瑞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广福、高瑞兰位于安阳市东北盛世龙郡二期X号楼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4****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