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兴强、徐天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强,徐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528-1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徐天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郭兴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天乐在(2016)浙0226执52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天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