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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玉炳、周俊杉与刘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炳,周俊杉,刘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58号原告刘玉炳,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周俊杉,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刘发金,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炳、周俊杉诉被告刘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玉炳、周俊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炳、周俊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