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玉炳、周俊杉与刘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炳,周俊杉,刘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58号原告刘玉炳,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周俊杉,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刘发金,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炳、周俊杉诉被告刘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玉炳、周俊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炳、周俊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