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艳萍与蚌埠市禹会区红木桶酒屋、蚌埠市禹会区胡氏私家菜坊饭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萍,蚌埠市禹会区红木桶酒屋,蚌埠市禹会区胡氏私家菜坊饭店,蚌埠市禹会区金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365号原告:张艳萍,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禹会区红木桶酒屋,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经营者:关凤云,该酒屋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欣,女,1966年6月7日出生,该酒屋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禹会区胡氏私家菜坊饭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兴路50号6-1-西户。经营者:胡振峰,该饭店的业主。委托代理人:崔莺,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该饭店职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金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金域名城小区内。负责人:曹家明,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萍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红木桶酒屋(以下简称红木桶酒屋)、蚌埠市禹会区胡氏私家菜坊饭店(以下简称胡氏菜坊)、蚌埠市禹会区金域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域社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因当事人对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本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2016年1月25日由本院审判员XX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阳、被告红木桶酒屋的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胡氏菜坊的委托代理人崔莺、被告金域社区的委托代理人陈倩、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萍诉称:2015年9月29日17时原告从南翔家博城下班回家,坐公交车后,由东向西,走到长兴路张公山政法楼红木桶酒屋和胡氏菜坊处,被挂在之间的金域社区广告宣传牌砸伤,报警后,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头部外伤,左耳损伤,鼓膜穿孔,出院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交涉,被告互相推诿,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广告宣传牌砸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505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红木桶酒屋、胡氏菜坊辩称:广告牌是金域社区做的,不是被告红木桶酒屋、胡氏菜坊做的,被告红木桶酒屋、胡氏菜坊不愿意交费用,金域社区强行收取做广告牌的费用,广告牌是金域社区放在两家店中间,所有商铺均摊的费用。被告金域社区辩称:被告金域社区不是适合的被告,被告不是建筑物的管理人,广告牌不是金域社区制作的,金域社区也不是广告牌的使用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金域社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17时27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人张艳萍报警称“张艳萍路过人行道上被挂在门面旁墙上的金域社区宣传板砸到头部,据现场门面店商户称当时瓜分,宣传板被风吹倒了。”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张公山派出所出警,并张艳萍送至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人。后原告张艳萍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耳损伤、鼓膜穿孔,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门诊费用264.26元,住院费用7618.18元。另查明:张艳萍系蚌埠南翔家居博览中心的工作人员,月收入2200元。以上事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2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照片5张、门急诊病历、××案,医疗证明书、门诊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证明书、蚌埠南翔家居博览中心物业服务中心证明1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悬挂物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原告张艳萍是因为悬挂在被告红木桶酒屋、胡氏菜坊之间的落款为金域社区的公益广告牌坠落致伤,被告金域社区虽辩称该广告不是其所为,但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辩称的理由,故金域社区的该辩解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告诉称是被挂在红木桶酒屋、胡氏菜坊之间的金域社区的广告牌砸伤,要求被告红木桶酒屋、胡氏菜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艳萍的损失:张艳萍因此次事故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7882.44元,被告金域社区虽认为原告张艳萍系过度医疗,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金域社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2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990元被告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1284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持1252.8元;交通费应支持7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该广告牌系被风吹倒砸伤原告张艳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金域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张艳萍医药费7882.44元、误工费2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990元、护理费1252.8元、交通费72元,合计12999.24元;二、驳回原告张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20.5元,由被告承担1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