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85号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金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燕,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晓波,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国贸大厦A-433室。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快件运输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为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且被告总部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因此双方在托运书中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国贸大厦A-433室,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快件运输服务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被告提交的《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章程》,被告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按照通常理解,被告总部应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XXX号XXX幢,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欣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