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董洪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董洪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95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王绍保,总经理。被告:董洪晟,男,200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诉被告董洪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洪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