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小艳诉杨建全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人,现住保德县城,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保德县孙家沟乡人,现住保德县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旺旺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