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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小艳诉杨建全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人,现住保德县城,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保德县孙家沟乡人,现住保德县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旺旺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