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帅攀与李志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攀,李志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34号原告:李帅攀,男。被告:李志飞,男。原告李帅攀与被告李志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涂志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