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尹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尹某,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被告:尹某、彭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尹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