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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羽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无锡市羽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贾正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羽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法定代表人钱奕志,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烨,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羽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商终字第0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纺织公司应支付面料公司货款1421739元。因被执行人纺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面料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纺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纺织公司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纺织公司的银行账号均无存款余额;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纺织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及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纺织公司名下无相关土地、房产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纺织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面料公司与纺织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120000元,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面料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综上,被执行人纺织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22173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执行到位120000元,剩余款项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60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面料公司通报后,面料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需要强制审计,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面料公司以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商终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面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闵仕君执行员  吕全兴执行员  卢凤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恒来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