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春广申请骆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广,骆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广,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骆国辉,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