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宗亚与周义琼、罗静波、周玉勤、刘正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亚,周义琼,罗静波,周玉勤,刘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宗亚,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周义琼,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罗静波,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周玉勤,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正斌,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宗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义琼、罗静波、周玉勤、刘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宜宾市汇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周义琼和保证人林露共有的位于珙县珙泉镇新华街30号4幢(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0****号、土地使用权证:珙国用(2011)第91*号)的乾元宾馆的房产、宾馆资产及经营权进行整体拍卖。2016年1月7日竞买人文玉林以最高价62000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元整)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义琼和保证人林露共有的位于珙县珙泉镇新华街30号4幢(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0****号、土地使用权证:珙国用(2011)第91*号)的乾元宾馆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宾馆资产及经营权归买受人文玉林所有。二、买受人文玉林可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泽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