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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雪松与被执行人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松,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松。被执行人于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松与被执行人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龙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