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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文达与被执行人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达,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段文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30-1号4-4-3,身份证号码210112196401100019。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51-2号4-5-2,身份证号码2101121975081316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文达与被执行人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1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段文达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刘丽萍执行员  陈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