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文达与被执行人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达,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段文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30-1号4-4-3,身份证号码210112196401100019。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51-2号4-5-2,身份证号码2101121975081316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文达与被执行人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1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段文达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2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刘丽萍执行员 陈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