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1049号原告: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瑾,该公司员工。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与香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国旗。原告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斯卡院线)诉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丽俏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斯卡院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丽俏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斯卡院线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优丽俏公司偿还拖欠片款209903.65元及逾期利息3000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立案之日,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优丽俏公司支付拖欠片款的的滞纳金38307元(滞纳金暂计至立案之日,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滞纳金);三、判令被告优丽俏公司支付合同期内违约金465195.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加盟奥斯卡院线合同》,随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奥斯卡院线加盟补充合同》,约定“电影票房收入实行月核月结制度,优丽俏公司应在每月2日前核清上月票房并提供片款结算表,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片款”,“如优丽俏公司拖欠奥斯卡院线的片款,除结清所拖欠的片款外,每拖欠一日向奥斯卡院线交纳所拖欠片款总金额5‰的滞纳金”,违约责任方面,“违约金为合同期内优丽俏公司影城最高二年票房收入之和的2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被告以内部纠纷为由停止经营并实际退出院线。截止2015年7月被告拖欠原告影片分账款人民币209903.65元至今未还,其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优丽俏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加盟奥斯卡院线合同》;2、《奥斯卡院线加盟补充合同》;3、《商丘时代华纳国际影城片款还款计划保证书》;4、催款法律函;5、邮件签收回执;6、票房统计表。上述证据原告均当庭出示原件并经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加盟奥斯卡院线合同》,随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奥斯卡院线加盟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加入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与香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建设1200平方米4个影厅的电影城,原告同意被告加盟奥斯卡电影院线,使用奥斯卡品牌进行电影放映活动;电影票房收入实行月核月结制度,优丽俏公司应在每月2日前核清上月票房并提供片款结算表,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片款;如优丽俏公司拖欠奥斯卡院线的片款,除结清所拖欠的片款外,每拖欠一日向奥斯卡院线交纳所拖欠片款总金额5‰的滞纳金;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退出原告院线的,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期内被告影城最高二年票房收入之和20%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后被告停止加盟,被告共实现票房收入2325979.5元。自2015年7月起被告陆续拖欠部分片款未付。2015年8月13号,被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商丘时代华纳王彬承诺于2015年8月20号之前结清所属奥斯卡院线片款,共计:2200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出具《商丘时代华纳国际影城片款还款计划保证书》:关于商丘时代华纳国际影城(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拖欠河南奥斯卡院线片款事宜,商丘时代华纳拖欠7月份,8月份片款共计309945.05(元),计划于2015年9月25号还款20万元整。剩余109945.05(元)于2015年10月15号一次性还清连同9月份所有片款。2015年11月20号,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法律函》一份,要求被告按照加盟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欠影片分账款人民币209903.65元(其中7月份18690.29元、8月份91254.76元;9月份28481.02元;10月份71477.5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始,按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加盟奥斯卡院线合同》及《奥斯卡院线加盟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提供影片用于被告放映,被告未按时向其支付片款并退出加盟,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片款209903.6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片款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所要求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年利率24%为宜,其起算时间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被告中途退出加盟合同,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按被告两年票房收入的20%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实现票房总收入2325979.5元,其20%为465195.9元,被告应予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片款209903.65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欠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65195.9元;三、驳回原告河南奥斯卡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4元,由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