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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郎旭方与寿光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金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旭方,寿光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61号申请人郎旭方。被执行人寿光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王口社区***号。法定代表人:郑金堂,经理。被执行人郑金堂。申请执行人郎旭方与被执行人郑金堂、寿光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金堂、寿光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1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