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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娄登立、徐福巨与被告周斌、马殿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登立,徐福巨,周斌,马殿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955号原告:娄登立,男,1967年12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亮河村民委二组33号。原告:徐福巨,男,1966年7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卡套式中固镇孟家寨村三组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长山,系开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斌,男,住开原市八宝镇和顺村。被告:马殿光,男,196年8月17日生,住铁岭市清河区世纪家园小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登立、徐福巨与被告周斌、马殿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登立、徐福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