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程学旺与程学兴、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蔡家坊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旺,程学兴,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蔡家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程学旺,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程学兴,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蔡家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蔡家坊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村主任。原告程学旺与被告程学兴、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蔡家坊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