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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彬与被执行人陈清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彬,陈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彬,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周城、付蓉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清华,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6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陈清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84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