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彬与被执行人陈清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彬,陈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彬,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周城、付蓉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清华,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6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陈清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84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