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玉松与林庆珠、林其宗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214执1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松,林庆珠,林其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松,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号,身份证号码3505821981********。被执行人林庆珠,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塘口村光明路*号,身份证号码3501221963********。被执行人林其宗,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灵山村山横柄**号,身份证号码3505211956********。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玉松与被执行人林庆珠、林其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