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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存代理审判员  郑 莉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