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存代理审判员 郑 莉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