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方舟建材有限公司、黄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方舟建材有限公司,黄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蔼延,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方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燕,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7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晓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