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李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2429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路。负责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嘉章,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世权,公司员工。被告李杨。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行公司)诉被告李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邵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记录。原告天下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世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下行公司诉称,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等,合同对于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约定。租赁期满,被告拒不还车,也不办理续租手续。原告向被告催还车辆,被告表示车辆已被其抵押,无法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所属的XXX车辆(牌照号湘A×××××);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18495元(正常租金276元,超期租金18492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24409元(以18492元为基数,每天3%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天下行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李杨(承租方、乙方)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汽车租赁(短租)合同》及租车单,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XXX汽车一辆,车牌号湘A×××××,取车时间2015年4月15日,还车时间2015年4月17日,车辆平日租金138元,共计276元;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和各种证件交还甲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乙方应按期归还车辆,如乙方超期未还,超期期间的租金按原租金的300%收取,乙方如需延长租期,须在租期届满前4小时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续租生效前须由乙方本人到甲方门店重新办理租车手续;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计付,乙方应在租满时付清所有的租金及与租车事宜相关一切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另签订验车单并提取租赁的XXX汽车(湘A×××××)。租赁期满后,被告未支付租金,也未归还车辆,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汽车租赁(短租)合同》、租车单、验车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天下行公司与李杨签订的《汽车租赁(短租)合同》及租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二、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在租赁期满后,应履行返还租赁标的物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的XXX汽车(湘A×××××)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已约定平日租金138元,共计276元;另双方约定如被告超期未还,超期期间的租金按原租金的300%收取,上述租赁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应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正常租赁款及超期租赁款,截至2015年6月1日,被告超期44天未归还车辆。按照超期138元/天×3×44天=18216元。该租金款项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杨支付租金276元+18216元=184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自2015年4月18日开始按照3%/日计算违约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考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18492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返还租赁的XXX牌汽车(湘A×××××);二、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租金18492元及违约金(以18492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8元,由被告李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力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