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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消林与陈大卫、李章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消林,陈大卫,李章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消林,男,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执行人陈大卫,男,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执行人李章仲,男,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李消林申请执行陈大卫、李章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消林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大卫、李章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大卫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李消林的赔偿款110973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564元;责令被执行人李章仲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李消林的赔偿款38658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和申请执行费479元。该案经本院组织和解,被执行人陈大卫拟定赔偿计划,于2016年2月3日前履行赔偿款4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564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履行赔偿款30000元,剩余赔偿款40973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赔清。申请执行人李消林同意陈大卫的履行赔偿计划,现陈大卫已按首次计划履行。而申请执行人李消林与被执行人李章仲则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陈大卫不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阮雁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