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菊良与王庆六、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良,王庆六,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李菊良。委托代理人李水宗。被告王庆六。被告王璐。委托代理人杨文斌。原告李菊良与被告王庆六、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享炽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是父母关系。2014年10月15日,被告王庆六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同时由其女儿王璐在借条的担保人栏签名,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事后被告能依协议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几个月后被告总以无钱为��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按月息2%清偿债务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庆六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王璐为该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王庆六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借款是其妻先后几次到原告处所借,累计一共130000元。被告王庆六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被告王璐对担保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在一两年左右替王庆六偿还欠款6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偿还欠款130000元,担保人无能力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被告王庆六有房产,建议首先执行被告王庆六的房产。关于原告要求清偿债务利息问题,因借条上没有利息的约定,担保人当时不知道王庆六与原告对债务利息有口头约定,担保人只对借款本金担保,没有对利息担保,对债务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借条一份,被告王庆六、王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王庆六夫妇先后几次向原告借款,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到2014年10月15日经结算,被告王庆六累计借款金额130000元。结算后,被告王庆六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菊良现金壹拾叁万元借款人王庆陆担保人王璐2014年十月十五日。”被告王庆六出具借条后,先后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共9900元,后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王庆六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履行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起诉前的2015年11月15日止,借款期限为13个月,被告王庆六应付利息33800元,已付9900元,尚欠借款利息23900元。被告王璐系被告王庆六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王庆六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不属王璐的担保范围,故被告王璐辩称没有对利息担保,对债务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两被告均辩称缺乏偿还能力的问题,可在执行过程中酌情确定分期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庆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还原告李菊良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3900元,本息合计153900元。上述借款本金130000元,由被告王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王庆六、王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