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丹与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黄麻凹。法定代表人黄启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丹和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11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