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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冯某某、任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冯某某,任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曹某,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曹永红(受曹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任某某,女,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曹某诉被告冯某某、任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及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冯某某向郭某某借款50000元,由曹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郭某某找冯某某还款,但未果,遂要求曹某还款,曹某还款后向冯某某讨要,但冯某某未还款,因任某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判令冯某某和任某某立即偿还曹某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冯某某未作答辩。被告任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冯某某及郭某某均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1日,冯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由曹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后郭某某向冯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要求担保人曹某还款。2014年11月30日,曹某代冯某某偿还上述借款。2014年12月2日,曹某向冯某某发函,要求冯某某收到该函后5日内向曹某归还50000元。冯某某未向曹某还款。2015年8月31日,曹某诉至本院。另查明,冯某某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借条、汇款凭证、收条、催款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冯某某和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现有证据,依法裁判。曹某作为冯某某向��某某借款50000元的保证人,在冯某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向借款人郭某某偿还了借款,冯某某应及时向曹某偿还债务,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冯某某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曹某要求冯某某和任某某立即偿还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冯某某与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曹某50000元。二、冯某某与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曹某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760元,由冯某某、任某某负担,该款已由曹某垫付,冯某某、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该款给付曹某,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 元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海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