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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45号原告: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画溪街道长桥环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2000024097。法定代表人:霍玉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3000021492。法定代表人:周海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