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余万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牟祖林、綦江县耀杰建筑设备租赁站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祖林,余万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綦江县耀杰建筑设备租赁站,綦江县银海塑料制品加工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祖林。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万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负责人:曹涌涛,行长。原审被告:綦江县耀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后山路*号门面。经营者:杨克川。原审被告:綦江县银海塑料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4社。经营者:彭海。上诉人牟祖林、余万莲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原审被告綦江县耀杰建筑设备租赁站、綦江县银海塑料制品加工厂信用卡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449号民事裁定,驳回余万莲、牟祖林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牟祖林、余万莲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牟祖林、余万莲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发生的合同纠纷。上诉人余万莲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在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X村X号某公司。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依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