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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52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301B-601B。代表人:左卫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法定代表人:万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书面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7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0339.50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审 判 员  张建琛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